各县(区)住建局,高新区建设管理部,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发改委、人社部令第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人社部 住建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置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7号)《山西省住建厅 市场监管局 行政审批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经纪行业规范服务的通知》(晋建房规字〔2023〕178号),现就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及从业人员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
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含代理商品房销售)业务的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构)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直营门店、加盟门店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单独办理机构备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并具体承担城区、矿区和郊区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平定县、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建设管理部负责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的条件,符合备案条件的,由备案机构发放全省统一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并通过政府网站公示基本情况,供房地产交易当事人选择,接受社会监督。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的条件
1、房地产经纪机构(含代理商品房销售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中包含“房地产经纪”等字样,有固定经营服务场所。
2、有1名(含)以上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办理登记的专职房地产经纪人或2名(含)以上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3、房地产经纪机构(含代理商品房销售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需提交资料
1、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服务场所证明(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4、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复印件加盖公章);
5、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身份证明及工作简历;
6、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证书和登记证书,身份证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其他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从业人员身份证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经营业绩证明材料(申请延续备案有效期提交)
以上资料2-8项,备案机构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的程序
1、在“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ttps://zjj.yq.gov.cn/)下载填写《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
2、持相关资料向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建设管理部提出备案申请。
3、备案机构受理申请,审查资料,实地考察审核。
4、备案机构发放《备案证明》。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含代理商品房销售机构)或其下设的分支机构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因注销营业执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办理注销备案。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房屋,受托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备案证明》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并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证明》、实名登记的从业人员信息以及书面委托代理合同等有关证明文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未取得《备案证明》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违法行为移送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七、严格执行信息公示制度
1、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门店、网站等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业务流程;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交易资金监管方式;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2、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时,应当佩戴经实名登记的工作牌或信息卡,公示姓名、机构名称、职业资格等从业信息及二维码,接受社会监督。
3、支持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从业人员制作统一样式、统一规格、统一编号的信息公示卡。
八、加快房地产经纪信用体系建设
1、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建设管理部要加强房地产经纪信用体系建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动态开展信用评价。
2、坚持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合理运用评价结果,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分类实施差异化管理。
九、确保备案(登记)制度落实到位
1、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建设管理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采取措施通知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尽快办理机构备案。
2、备案机构要定期将办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含房地产经纪协理人员)等信息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提醒群众防范交易风险,审慎选择房地产经纪机构。
平定县、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高新区建设管理部要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建设管理部要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日常检查、随机抽查,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并记入信用档案。
4、备案机构要优化备案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对在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十、本通知自2026年5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出台新的规定,依照新规定执行。2024年7月31日印发的《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及从业人员登记工作的通知》(阳建房发〔2024〕77号)同时废止。
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28日
(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