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完善工作质量保障体系,推动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参建各方质量主体责任落实,强化工程质量监管,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2025年3月至5月我厅开展了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对全省11个设区市以及综改区,共39个在建建筑工程以及对应的37家预拌混凝土供应企业、35家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了抽查检查。重点对施工现场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以及关键部位的工程实体质量,包括钢筋、混凝土、外墙外保温工程等进行抽测,并回溯检查预拌混凝土供应企业的混凝土生产质量,以及对应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建筑节能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符合情况。
二、总体情况
从检查情况看,大多数建设工程参建主体能够执行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预拌混凝土供应企业基本能够保证混凝土产品出厂质量,对应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能够反映混凝土实体质量情况,受检工程实体质量总体可控。但部分地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的情况较为突出,检测机构检测行为不规范的情况仍然存在。此次检查共反馈书面检查意见705条,涉及工程质量问题284条,涉及预拌混凝土企业264条,涉及检测机构157条。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属地住建部门在履行质量监管责任方面。一是预拌混凝土企业放管衔接落实的不到位。我省取消试验室资质之后,部分地市存在对企业试验室监管缺位的情况,不掌握辖区企业试验室条件,未开展相应监督检查,部分企业不能够持续符合生产条件,造成混凝土质量不可追溯。二是省级检测监管平台基础监管数据录入缓慢。除忻州、大同和晋中已经开始监管项目的录入,其余地市均未开始录入监管项目信息,另外各地在督促检测机构录入基本信息方面也力度不足,机构信息未录入、录入不全或录入信息不准确的问题比较突出。
(二)工程实体质量方面。一是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落实不到位。检查发现,个别建设单位仍然存在未按规定履行检测委托责任,未直接与检测机构签订检测合同或违规减少应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数量等问题。二是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不完善。部分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和施工节点的旁站记录不全,未参与钢筋、混凝土、保温材料等进场验收,未对施工单位试验计划审核及监督实施,未能提供完整的混凝土见证取样及送检记录,对发现的质量隐患督促整改力度不足、记录不全。三是施工单位现场质量管理不规范。试件管理不严格,部分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标准养护试件及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制作、标识、养护、留置等工作,现场标准养护条件不满足要求,同条件试件缺失或留置组数、位置不符,试件唯一性标识信息缺失。施工资料管理不规范,部分施工单位钢筋、混凝土、保温材料等进场验收材料不齐全,复验报告不及时或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复检批次数量问题较普遍,施工记录、隐蔽验收记录资料滞后,施工日志、质量记录、技术交底等资料记录内容不全、签字不符合要求。观感质量不高,部分项目混凝土存在露筋、蜂窝、 孔洞、夹渣、疏松等外观质量缺陷,个别项目的混凝土回弹强度推定值不符合设计要求、钢筋保护层厚度抽检不符合要求。施工细部做法不到位,部分外墙外保温工程存在保温板与墙体基层粘接面积、锚固件数量、锚固深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问题。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方面。一是原材料管理不符合。部分企业原材料采购、使用管理不规范、记录不全;原材料进场验收管理不规范,未能按批次进行检验;原材料检测不符合要求,缺乏必检项目。二是试验管理不规范。个别企业试验室环境、面积和仪器设备配备无法与生产能力相匹配,试验室面积不足,温湿度等环境条件控制措施不满足规范要求,缺少必备仪器设备或设备状态不能满足试验要求。部分企业仪器设备使用、维护、保养记录缺失较普遍,仪器设备未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配合比设计试验不规范,过程记录、审核签字不齐全;未严格按相应标准和方法开展出厂混凝土检验及原材料检测;部分标准未及时更新,检测依据过期或引用错误标准;样品留置不规范,频次、数量不满足要求;未能提供混凝土强度异常或达不到规定要求时的处理措施。三是生产管理有欠缺。部分企业无原材料计量偏差检查记录;实际生产配合比与设计配合比或出厂合格证明配合比不一致;未建立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和设备档案,计量设备未进行校准;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不符合要求,取样频率不满足标准规范,出厂检验试块、试件等未按年度连续编号并建立台账,检验项目存在缺漏,留置混凝土试件缺乏唯一性标识,养护不到位。个别企业未提供生产投料记录,生产情况无法溯源。
(四)工程检测质量方面。一是信息化管理推进缓慢。部分机构未按要求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省级检测监管平台普遍存在信息录入迟缓问题,部分机构未建立视频监控系统,或视频监控系统不能满足覆盖相应区域的要求,个别机构建立了视频监控系统,但却一直未投入使用。二是仪器设备维护保养不到位。混凝土抗渗仪等个别仪器设备状态不能满足试验要求的情况仍然存在。三是样品管理不规范。试件唯一性标识、样品留置标识、样品处置记录不完善,个别机构甚至没有任何样品留置痕迹。四是检测报告管理不规范。部分试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信息不完善,签字盖章不符合要求,个别报告发现结论不正确或者不明确、原始记录、仪器使用记录等信息缺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溯源。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压实属地责任,严格落实整改。属地主管部门要强化跟踪督导,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以及相关预拌混凝土企业,检测机构,对照此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抓好问题整改,对相关单位报送的整改资料要认真审核把关后及时报送我厅,确保逐一落实、整改到位。同时要在此次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做好检查结果的运用,对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做好“回头看”,结合日常监管,巩固检查成果。对于试验室场所环境、人员配备等不能够持续符合试验或生产条件的混凝土企业,整改完成之前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强化监督检查,完善监管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大工程质量监管力度,组织开展对工程实体质量、混凝土生产质量、检测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强各方参建主体对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违规行为的处置力度,结合通报批评,信用惩戒,行政处罚等手段从严从重进行处置,倒逼参建各方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同时结合检查问题情况,明确重点监管内容,加快构建完善质量监管体系,建立健全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质量等监管制度,不断完善工程质量监管相关制度措施。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