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阳政办发[2016]62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改造征收安置补偿的指导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拆迁安置工作的平稳有序推进,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阳泉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管理

    (一)房屋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标准公开、结果公示的方式进行,接受群众监督。

    (二)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工作在开发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建设、财政、经济、社会、土地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拆迁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城中村改造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分类控制。其中,一、二级土地为A类,按人均不高于85㎡控制;三、四、五级土地为B类,按人均不高于140㎡控制。当容积率在3左右时,按A类控制;当容积率在2以下时,按B类控制。

    (四)凡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不再审批新的建设项目。凡未经批准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以及装饰装修,打井、种植等地面附着物,在城中村改造时不予补偿。

    (五)在对城中村改造房屋进行拆迁补偿之前,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改造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地面附着物及装饰装修进行调查登记,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建筑物的合法性予以认定,对宅基地红线范围以外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二、拆迁安置

    (一)补偿安置原则

    1、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2、对集体土地上的工矿企业和非住宅部分公共建筑的补偿,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补偿金额以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价格为补偿依据,综合考虑进行补偿;对村委会的办公房产和设施、养老院、基础教育学校等公益性用房,按照住宅房屋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确实需要重建安置的,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整体规划予以建设。

    3、宅基地上的合法住宅房屋原则上按“拆一还一”执行。

    4、宅基地上的房屋,依据被拆迁人持有的宅基地证及其它合法手续,结合家庭人口状况及分户情况给予安置补偿。

    分户原则:拆迁过程中确需分户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有“宅基地证”持有人的书面申请;二是新分户人必须是“宅基地证”持有人的子女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是以证载或村委会认定的面积进行分割,签订分户协议书并提供公证书;四是分户后每户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分户前按宅基地证和家庭总人口数计算的人均建筑面积。

    5、户口不在村且长期不在村居住,但持有宅基地证的,其被拆迁房屋原则上只给予货币补偿。

    6、非宅基地上的合法建筑予以补偿,过期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使用性质给予补偿安置。

    (二)拆迁房屋认定

    1、对城中村合法房屋的认定。村民持有宅基地证,宅基地证载明的房屋面积即为拆迁安置面积。如无证载房屋面积的,以实测面积为准。

    2、商业性房屋的认定。产权证登记的房屋性质(用途)为营业性用房的,认定为合法的商业性房屋。

    (三)拆迁安置和货币补偿

    1、拆迁安置

    按照国家宅基地使用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拆迁范围内户籍在村且在本村长期居住的农业人口,按宅基地证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达60㎡的补足60㎡,补足的面积部分按700元/㎡购买(农业人口由各村村委会认定)。

    2、鼓励货币化安置

    按照货币化安置价格略高于实物安置标准的原则进行相应补偿;符合购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在市住建部门确定的“房源超市”选择购房,可享受优惠政策。

   (1)搬迁奖励办法: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完成协议签订、搬迁交房的,以宅基地证为单位每证最高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公告期内不同阶段的奖励比例,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各村实际情况确定;未按期搬迁的不予奖励。

   (2)凡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按略高于同期产权置换安置房的平均价格加提前搬迁奖给予补偿。

   (3)凡被拆迁人选择政府购买存量的安置房,若拆迁地与安置地房屋平均价格有差异,被拆迁人需适当补交差价,方可签订购房合同。

    3、超过证载面积部分的认定。考虑到历史因素,根据2006年6月19日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城市规划区内部分村庄乱搭乱建的通告》(阳政通字〔2006〕5号)和2008年5月31日郊区城建局、规划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郊区城市规划区建设规划管理的通告》相关规定,2008年5月3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进行修建、改扩建的房屋,二层及二层以下按照“拆一还一”标准执行,加盖的三层和四层按700元/㎡给予货币补偿,不予进行产权调换安置;加盖的五层及五层以上建筑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4、房屋装修及附属物(门楼、院墙、厕所、煤池、杂物间等附属设施及树木、青苗等)的补偿标准,按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统一标准执行。

    5、搬迁费、过渡费

   (1)搬迁费和过渡费的发放对象为涉及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被拆迁人。

   (2)搬迁补助费标准,按户计算,一次搬迁补助费标准为1200元。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拆迁人,给予一次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给予二次搬迁补助费。

   (3)过渡费标准,被拆迁人可依据分户协议书,按户计算,每月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为1000元/户。其中: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一次性支付6个月过渡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按实际过渡时间支付。

    6、集体建设用地上的非住宅建筑,有合法手续的按建安成本价予以补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城中村宅基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由拆迁双方共同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

    7、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辖区内各村在具体组织实施拆迁时,应依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后执行。